近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起松狮咬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起事件涉及到养狗管理和狗咬人责任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惑。在这起事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松狮是一种危险动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所说的危险动物,并不是指某些特定品种或者种类的动物,而是指具有攻击性或者传染性等特点,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松狮是一种大型犬,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咬合力,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就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松狮属于危险动物的范畴。
其次,要明确的是,松狮的主人是否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不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松狮的主人没有给松狮拴绳子或者戴嘴套,没有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松狮,导致松狮咬伤了女子,造成了女子的重伤。这种行为属于过失。女子被咬伤后,左眼几乎失明,左脸颊也被撕裂出多个伤口,属于重伤的情形。因此,松狮的主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可判刑3年。
最后,要明确的是,被咬女子是否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发生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咬女子和她的女儿在路边看到了一条没有拴绳子也没有戴嘴套的松狮犬,走过去蹲下身来,用手抚摸松狮犬的头部和身体。女子似乎从松狮犬的头上拔了一根毛,而她的女儿也揪了揪松狮犬的耳朵。同时,女子打着的遮阳伞往肩下一滑,巨大的阴影突然把松狮犬笼罩住了。这些动作可能触发了松狮犬的攻击本能,让它感到受到了威胁和伤害。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咬女子和她的女儿是出于好奇或者喜爱,没有意识到松狮犬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那么他们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被咬女子和她的女儿是出于恶意或者玩笑,故意拔毛或者揪耳朵,或者明知松狮犬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加防范,那么他们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被咬女子和她的女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松狮的主人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