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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户因销售“信阳毛尖”被判侵权并赔偿:未提供来源和品质证明

02-15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起诉广东东莞市一商户售卖“信阳毛尖”涉侵害商标权一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被告方获悉,1月18日,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既未能证明所售茶叶具备案涉注册商标“信阳毛尖”所要求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亦未能证明所售茶叶具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库存,同时赔偿原告6500元。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周先生,也是售卖茶叶的负责人。他说,1月30日收到了一审判决,其中规定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上诉,他不打算上诉。

商户售卖“信阳毛尖”被索赔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自2020年起,周先生在东莞市厚街镇一日用品店内租赁铺位售卖散装茶叶,其中包括“信阳毛尖”,该日用品店因此被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3万元。

信阳市茶叶协会在起诉状中称,原告系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信阳毛尖”的专用权人,发现被告店铺内囤有大量标有“信阳毛尖”字样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信阳毛尖”标志,但是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是从经销商那边进货,毛尖是信阳产的。” 周先生称,他卖信阳毛尖这款茶叶,仅当品名使用,并没有当商标使用。虽然起诉的是门店,但纠纷因他而起,都是他在出面解决。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2021年11月30日曾告诉澎湃新闻,“信阳毛尖”所涉商标侵权纠纷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不同,是信阳市茶叶协会进行的正常商标维权行为。若商户要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

“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工商信息显示,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于1991年,业务主管单位为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

2021年12月29日,周先生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东莞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2022年1月18日,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被告辩称仅为地名标注,非商标性使用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是第3047772号商标——“信阳毛尖”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GB/T22737-2008号国家标准规定了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受保护的信阳毛尖茶的定义、标准等。2015年1月15日,信阳市茶叶协会发布《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试行)》,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范围,产品在加工制造、包装储等过程中的要求,以及商标使用申请程序、如何使用该商标作出相应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委托的人员前往东莞的涉事店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委托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一包“信阳毛尖”茶叶,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后封存。该公证出具了公证书,且附照片显示前述店铺的某一商品陈列柜上放有一筐散装茶叶,散装茶叶上放有一包包装好的茶叶,包装好的茶叶袋上贴着印有“信阳毛尖”字样及单价、条形码等信息的标签。被告确认前述店铺由其经营、前述商品由其销售。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标签上使用的“信阳毛尖”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侵权商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书显示,被告辩称:一是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原告案涉商标是地理标志商标,而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产自信阳,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信阳毛尖”只是对地名的标注,并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二是原告诉请30000元没有依据;三是原告注册案涉商标之前,信阳毛尖作为茶叶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存在。

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主张销售毛尖茶叶的总金额仅为1351元,且2021 年8月13日后就未再使用“信阳毛尖”的品名。被告为此提交了商品销售日报表,并确认该日报表的数据是其自行在自己的销售系统中统计所得,统计区间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3日,列明了商品名称为“毛尖”、商品类别为“茶叶”在该期间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不予确认,其主张该证据是被告自行制作的,没有相应的交易流水予以佐证,无法反映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次,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差旅费共计10000元,但没有对此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侵害商标权,判赔6500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标签上使用“信阳毛尖”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信阳毛尖”标识,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要呼叫及识别部分文字“信阳毛尖”读音、含义均相同。结合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考量,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前述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造成混淆,故该标识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根据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及被告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产自信阳,但其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备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所要求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对于被告以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总数额低、其已停止侵权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请,由于被告就此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行从自己的系统中统计的,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抗辩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经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库存;2、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500元给原告;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这一商标维权案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团队律师刘凯2021年12月曾撰文认为,未经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许可,非产自“信阳毛尖”证明商标规定种植地域范围内的茶叶,如果在茶叶产品的包装、宣传资料等处将“信阳毛尖”作为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使用“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真实产地发生误认,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信阳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信阳市茶叶协会是“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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