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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名男子非法挖掘受保护古生物化石遭起诉

04-25

宁夏同心县三男子前往陕西宝鸡麟游县盗掘“龙骨”,使用电锤、发电机、电车、铁锹等工具,共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19公斤。经专业机构鉴定,这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麟游县检察院认为,三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4月2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户籍所在地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小学文化。三人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此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10月24日向麟游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31日前后,被告人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先后从宁夏同心县乘车到甘肃省灵台县。2021年8月2日晚,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等二十余人从灵台县到麟游县两亭镇西坡村桃坡沟挖“龙骨”,“龙骨”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出卖。二十余人分为五组,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为一组,三人使用电锤、发电机、电车、铁锹等工具挖掘“龙骨”。2021年8月3日晚,麟游县两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获悉有人盗掘“龙骨”的消息随之上报,麟游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在麟游县两亭镇西坡村桃坡沟“龙骨洞”现场抓获盗掘“龙骨”的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等人,现场查获扣押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19公斤。2022年8月1日,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对扣押的“龙骨”进行了种类、形态鉴定,鉴定意见为这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麟游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银才、海进珍、康汉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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