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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城市:对成年犬的饲养规定即将实施专项整治

10-19

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10月18日,遂宁市公安局召开全市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题部署会。会上透露,遂宁将立即开展行动,加强市城区文明养犬的管理督导,开展市城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狂犬、大型犬、烈性犬开展收容处置。

据悉,早在2022年4月,遂宁市公安局、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划定市城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通告显示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含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和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附: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

1.品种

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9.丝毛黄10.日本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 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更犬22.丹西西蒙特更犬 23.狮子犬24.叭儿犬

2.体高标准

成年犬站立体高不超过35厘米。另:鉴于目前犬种繁多,已远超规定的准养犬种数量,遂宁个人准养犬种条件确定为:体型小、性格温顺、具有观赏价值、适合室内驯养、无攻击性且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类(此处体高是指站立时犬只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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