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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法院审理濒危野生动物案详情

06-13

南海网6月13日消息(记者 林师堂 通讯员 刑庭 刘文豪)6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及孙某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潇于陵水英州镇雅都荟某商铺经营“某工艺品”店,2021年10月孙某潇从一直向其提供工艺品的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砗磲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到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在孙某潇经营的店现场查获砗磲28件。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2瓣砗磲贝壳为库氏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9瓣砗磲科其他种贝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砗磲总价值为人民币59500元;7件砗磲工艺品为砗磲制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认定,7件砗磲工艺品价值2625元。孙某潇非法获利240元。

被告人孙某妹于陵水英州镇碧桂园珊瑚汇经营“某工艺品”店,2020年起孙某妹从一直向其提供工艺品的李某(另案处理)处进货珊瑚和鹦鹉螺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到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1月26日,陵水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在孙某妹经营的店现场查获鹦鹉螺3件、白珊瑚13件、苍珊瑚3件。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 ,3件苍珊瑚骨骼样品、12件疣状杯形珊瑚骨骼样品、1件鹿角杯形珊瑚骨骼样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件鹦鹉螺螺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91950元。孙某妹非法获利3000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并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陵水法院对上述二案分别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海洋野生动物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一环,在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案涉鹦鹉螺、砗磲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鹦鹉螺更是被誉为地球上的活化石,在研究生物进化和古生物学等方面有很高的价值。由于其独特的造型、美丽的外观导致捕捞、贩卖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珍稀海洋软体动物物种的生存发展。本案被告人孙某潇、孙某妹收购、出售鹦鹉螺、砗磲等螺贝制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人民法院对其实施以刑事制裁,结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当其罚的刑事政策,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能力和决心,达到了惩治违法犯罪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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