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一则武汉江夏警方对一名男子非法钓鱼3条的男子被刑拘,此消息引发网友讨论,有人称警方执法是否太过严格,也有称缺乏法律依据。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侦办此案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应。
有律师表示,该男子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并不是渔获数量,而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钓鱼,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男子非法钓鱼被刑拘,现场收缴渔获物3条,鱼竿1根、塑料桶1个
根据报道,前不久,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山坡派出所民警在村湾走访时,村民反映最近凌晨总看到有人到梁子湖边非法钓鱼,山坡派出所高度重视,每日安排人员从凌晨开始值守在梁子湖边。9月1日,派出所副所长熊昆带队从凌晨蹲守至早晨6点,查获一名使用12钩串非法钓鱼嫌疑人程某某,现场收缴渔获物3条,鱼竿1根、塑料桶1个。经查,程某某对其从网上买来钓竿、钓具在非法禁捕区域非法锚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因涉嫌非法捕捞已被江夏警方刑拘。
根据报道,警方同时提醒:梁子湖是湖北省内第二大淡水湖泊,水资源是梁子湖的重要生态资源。2018年4月,梁子湖实施为期十年的禁捕,武汉公安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巡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特别是使用锚钩等非法渔具捕捞的行为。广大市民文明垂钓,牢记“一人一竿一线一钩”。
非法钓鱼3条就被刑事拘留,此消息一出,引发很多网民讨论。有的人认为警方执法太过严格,有的人觉得缺乏法律依据。
潇湘晨报记者致电山坡派出所,接电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确实是该所办理,但具体情况不便回应,建议记者联系江夏公安分局。记者拨打江夏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电话,无人接听。
处罚过重?无法律依据?律师解读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佰林分析认为,该男子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就是使用了禁用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通告中明确规定: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和真饵复钩钓具(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是在禁用渔具名录中的。在通告中“危险性说明”一栏中描述为“浦捞强度大,钓获效率高,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苏佰林律师认为,虽然涉事男子使用的并非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但其使用的12钩串属于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中的禁用工具,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的“或者禁用工具”中的范畴,所以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记者同时注意到,去年10月,安徽祁门县一名男子李某某同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新型全智能逆变电源、太阳能电池和竹竿、电线组装起来的捕鱼器捕了3条鱼,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取保受审。不过,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该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