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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鹦鹉交易热度上升:商家呼吁“低调养鸟”,专家建议加强执法

05-10

近日,深圳男子王鹏卖鹦鹉获刑5年一案引发关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鹦鹉科(所有种)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用于驯养繁殖等用必须经过省级(包括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

然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调查发现,在线上进行的活体鹦鹉交易仍然十分活跃,对于资质问题,有鹦鹉卖家直言“个人不需要办证”、“低调养鸟”、“被查到就说是捡的”。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表示,在无资质情况下买卖国家保护的鹦鹉,已经触犯刑法。“现在是遇到一例查处一例,如果要从根本上减少买卖鹦鹉现象,需要执法部门对交易源头进行查处。”

人工驯养的鹦鹉属于野生动物

澎湃新闻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除此之外,其家中还有“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法院认定这45只鹦鹉应为王鹏繁殖孵化而来,系待售,属于犯罪未遂。

这45只繁殖孵化而来的鹦鹉也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决书称,“虽然本案所涉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的辩护人徐昕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人工驯养的和野生动物不能完全等同。 而且,鹦鹉属观赏性物种,繁殖性较强,王鹏在饲养过程中百般爱护,并不存在伤害动物的情形,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在法院审理中应当与其他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区别对待。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对澎湃新闻表示,人工驯养的动物在法律规定中,属于野生动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孙江表示,只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珍稀保护动物,是不允许个人饲养的。“比如养殖场饲养,都是有法律手续的,你哪怕就是买了两只,也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买卖。实际上不在于多少只,而是你根本没有资质饲养。”

除此之外,孙江还认为,个人饲养鹦鹉存在两方面隐患:“一方面来讲,个人驯养的野生动物,在饲养的过程中不能保证物种本身是否会发生变异;另一方面,如果都说自己养来繁殖的,社会秩序就乱了,有法必须依。”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长久未更新:“国际法先行”

此前,有媒体发表评论,称从自然规律看,野生动物保护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名录不可能“一定终身”。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而现实是,“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后,近30年未作调整;“国家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也是40多岁高龄的“旧法”。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是否适合列入“接刑”范围,值得商榷。

对此,孙江认为,现实中确实存在名录未及时进行调整的可能性,“目录没有更新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执法人员还是严格按照现在的目录执行的。

然而,孙江提醒道,由于我国已加入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华盛顿公约组织的保护动物我们也要保护,“国际条约方面,需要遵循国际法先行原则,这就涉及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律师邓学平认为,国际条约中野生动物名录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需要协商,其次变更目录需要充分理由,“如何认定它不濒危?总体上我们濒危野生动物濒危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而没有得到缓解,所以修改这个名录,理由并不一定充分的。”

线上活体鹦鹉交易活跃,专家建议严格执法

实际上,澎湃新闻调查发现,在线上进行的鹦鹉交易十分活跃。仅以淘宝网为例,卖家并不出示相关资格证,直言“个人很难办证”、“低调养鸟就行了”,也并不主动审核买方资质,通过评论可见买方多为个人买家。

输入王鹏饲养的“小太阳鹦鹉”关键词,淘宝显示出大量店铺,多家店铺此类鹦鹉交易量过百,平均价格为400-800元/只,因价格低廉、性格亲人被描述为“入门首选”,而在买家评论栏中,可见多个买家以“宝宝”称呼购入的鹦鹉。

而其他野生鹦鹉种类如金太阳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金刚鹦鹉等均有售卖,价格从几百元上至几万元不等,大多买家评论反馈鹦鹉图片并描述“小家伙很活泼”、“黏人好玩”、“已经是家庭的一员了”等等。

针对淘宝网上出售鹦鹉的现象,邓学平称买卖双方已触犯刑法。“如果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违法行为,淘宝疏于审查的话,实际上是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在法律上叫做‘帮助犯’。”

邓学平认为,此类案件的查处呈现一定的选择性,“基本上是遇到一例查一例,对交易源头视而不见,如果要从根本上减少买卖鹦鹉现象,需要执法部门对交易源头进行查处。”

孙江认为,淘宝上买卖鹦鹉属于执法不严。“已经有法律可以规制这些东西,他们是属于违法的。可能是我们执法手段的原因,甚至不作为的原因,这是执法层面的问题。” 同时,他还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以前不存在网上购物,现在出现这种新情况,法律是不是应该有所体现。”

对于我国针对野生鹦鹉的保护现状,孙江建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尽快更新目录;在立法方面完善可操作性的具体细则,有法可依,执法方面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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